应对疫情政策整理推送(第一期)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州工商联整理了近期国家和省州出台的一些政策举措,希望能够帮助我州民营企业更好地理解利用好政策,战胜疫情,实现新发展。

  01.延边州委、州政府《关于强化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疫情防控优先,严格开复工管理

  1.指导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在吉林省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配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用品,设立测温点和隔离室等配套设施,加强企业食堂卫生管理和环境清洁。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若有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支持企业扩能转产。支持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满负荷运转,优先保障用工、用能和原材料供应。支持国家急需调拨物资(医用口罩、医用保护服、医用防护面具、负压救护车、红外线测温仪、消杀产品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对近期形成产能、服从调度,并对控制疫情作出积极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经审批后,对2月6日至14日购置设备,且形成产能的,给予购置款的80%补助;对2月15日至21日购置设备,且形成产能的,给予50%的补助。推动产品相近并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及时转产,特别是对口罩、保护服、隔离衣、医用和药用酒精等急需短缺物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生产后补办相关手续。疫情过后,剩余产品国家收储并帮助企业及时转型。

  二、加大农业支持力度,扩大市场供应

  3.支持蔬菜生产供应。经州、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确认,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认定后,按照“先验收后兑付”的方式,对2020年2月至4月在田作业温室增加蔬菜生产的温室扩大面积部分每亩补助3000元(扩增面积不足1亩,按每平方米4.5元补助);对2020年2月底前启动恢复生产的闲置温室,每亩补贴3000元,与在田作业温室挖掘产能给予补贴不可重复获得。各县(市)政府要将在2020年一季度开工建设、扩建棚室30亩以上规模园区纳入贷款贴息范围,银行机构予以贷款支持;要对疫情防控期间扩大芽苗菜、食用菌生产的企业和农户,给予适当减免用水、用地等费用支持。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4.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性质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孵化器、双创基地等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5.减免企业税费。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和延期。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将我州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低至零元。

  6.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7.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8.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减免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特种设备检测费。

  9.落实工作补贴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对其他参与防控工作者,各县(市)自行研究制定补助标准。

  10.支持公益捐赠。企业、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公益性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有单位和个人向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汇划捐款、防疫专用款项免收手续费。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州内各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等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难题。对信贷支持疫情应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

  12.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用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州内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线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质,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企业搭建信贷融资快速通道,各县(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方式,推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14.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州中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简化理赔手续,力争实现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理赔效率。

  五、支持企业稳岗就业

  1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按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因疫情无法开工或业务量大幅下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允许用人单位延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单位及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7.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六、建立政策执行和科研攻关机制

  18.建立政策兑现工作机制。全州涉及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与疫情相关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科技研发及其他企业,符合我州扶持政策的优先予以兑现。

  19.创新“千人助千企”帮扶机制。通过“千人助千企”工作平台和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落实帮扶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落实州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0.健全政务服务审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预约,“不见面”审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简化流程。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开通“疫情防控项目”绿色通道,支持项目早开工、快开工。

  21.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22.建立涉疫情企业相关法律援助服务机制。设立中小微企业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微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23.鼓励企业发展新经济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以提升线上消费为重点,加速线上购物、线上获客、线上教育、线上办公等对传统模式的替代。大力发展电商、直销、城市配送等业务,加强商品生产地与营销平台互动。大力发展网红经济。

  24.推动开放平台加快审批和通关衔接。加强与周边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沟通,及时通报我国疫情防控情况,推动口岸恢复正常通关。落实省政府支持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进口防护物资并用于我省流通的外贸企业全额给予国际、国内物流费用补贴,对企业其他财务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推动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国际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申请、外贸品牌宣传和培育、国际物流等予以支持。

  25.支持科研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推荐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疫情变化和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适时调整。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0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共渡难关,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努力降低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畅通对接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

  二、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减免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七)降低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经营主体的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八)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九)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十)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十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政府财政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保障省内民生需求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四、完善政策执行,发挥政策效应

  (十三)加快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和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六)加强要素保障。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八)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二十)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二十一)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政策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继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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