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国务院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一、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而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据统计,目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8%,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以上,近年来出口总额的60%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尤其是近几年中,随着国有企业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是地方经济的骨干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我市为例,乐清市经济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中小企业大量存在。乐清市中小企业的数量和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市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从1985年到1997年,乐清市中小企业的工业产值均占乐清市工业企业总产值的90%以上,近几年比重略有下降,但也一直保持在70%以上,乐清市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整个工业从业人员的96%。中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繁荣了地方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市场竞争力差,融资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的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分析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国家对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扶持力度不够。
1、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现行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显然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增值税政策上造成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歧视,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调查资料,我省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平均税负率分别为3.97%、1.05%,而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6%、4%,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
2、对中小企业再投资缺乏税收政策扶持。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当高,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不合理、不科学。目前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为年人均9600元,企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就不得税前列支,显然对于人工成本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过低,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中小企业高薪聘请技术人才。另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如中小企业提出要求加速折旧,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际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
4、现行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规定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加重中小企业负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它规定工业、商业应税所得率7%—20%,建筑安装业10%—20%,其他行业10%—30%。而中小企业普遍利润率较低,一般在3%—5%左右,这样一来,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就显得较高,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性,中小企业实际税收负担重于大型企业,客观上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1、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性。目前我国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虽然是以所有企业为受惠对象,但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条件及所处的环境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全面、充分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充分受到优惠政策的只能是一些大企业。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周转、资金积累相对困难些,不能及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所以也就难以向国家引导的产业发展,体现不出国家的产业政策,也难以享受到这项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大企业的优惠实质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所以说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使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不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客观上造成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2、现行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大企业。
在现行税收政策上,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大企业可能享受到先征后退等减免或抵免政策,而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些政策,相比较所得税税收负担就高一些;增值税方面,由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实际税负可能就高于大型企业。我们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上来分析比较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目前税收政策允许一部分账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应税所得率较高,而大企业往往采取汇算清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之下,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就要高于汇算清缴的大企业。如我市汇算清缴工业企业的所得税平均负担率大约在1%左右,而核定征收工业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最低也要2.31%,可见中小企业征收方式上的不同,造成所得税负担率比大企业高。因此说现行税收政策,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高于大企业,客观上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过重。
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更多。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企业的社会负担愈来愈重。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还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严重。据有关方面的调查,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费与税负担对比超过1:1。
(四)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感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融资困难。一是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少,自身积累严重不足。二是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自身信用能力低,承担风险能力有限,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三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更大,这一方面因为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要求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与不公平待遇所致。
(五)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建设滞后,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立法滞后,难以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和稳定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是在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引进外资、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经济形势下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林立,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职能定位不科学,缺乏政策的统一性。另外,在人员培训、管理咨询、技术开发、信息服务和法律支援等方面的中介支持与社会化服务落后,综合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制约了中小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支持政策是核心,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们税务部门来说,就虽得更加重要和有意义。鉴于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对目前的一些税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废除一些税收政策,出如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建立一套系统的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特别税收优惠制度,最终制定出一套系统的、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目的、有国家宏观政策导向性的税收政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为了发展中小企业采取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我们为了扶植中小企业,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探索研究:
1、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企业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我们建议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以利降低生产成本,加快投资回笼速度,这对促进中小企业和各类企业的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
2、对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借鉴这一做法,对中小企业减按15%—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改现行的三档全额累进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征收,促使其规范建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对中小企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我们鼓励中小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将所获利润用来再投资,这方面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这部分投资可以给予全部或部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二是对中小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返还。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引导中小企业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迅速发展。
4、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税收政策。在银行贷款方面,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征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化解银行贷款风险,引导银行积极向中小企业贷款。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减轻担保风险,有利于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在民间资金筹集方面,对中小企业向非金属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取消以往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数额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实行按实际支出扣除,降低筹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向社会筹集闲散资金。
5、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和生产环保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究、科技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中小企业生产科技新产品或进行技术创新,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环保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对中小企业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品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我们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积极调整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完善增值税政策。建议完善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征管办法,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以利增值税机制规范化的有效运转,避免阻碍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对仍需要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要调低增值税“征收率”,工业可从6%调低为5%,商业可从4%调低为3%,有利于公平税负。
2、合理调整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对新办第三产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范围显得过窄,建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中小企业,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为了避免影响政财收入,可以改定期减免为定期与限额相结合的减免办法。
3、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一是取消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扣除。二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的对象限制,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同样适用中小企业。三是建议允许对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从而推迟企业纳税时间,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4、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对工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税率下限标准从7%调整为3%,娱乐业从20%调整为10%,其它调整为7%。切实减轻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
(三)加快税费改革,优化税收服务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1、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较多,负担相当高,一定程度上超过税收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切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收费,将一些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并将一部分类似于税收性质的收费逐步改为税收。如将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改为社会保障税,将有关的交通公路规费改为燃油税等。通过加快税费改革,将费改为税,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减少收费规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让中小企业留住人才,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3、简化办税程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建议对中小企业简化纳税申报程序,为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咨询,提供建账建制、财务培训等方面的宣传辅导和帮助,推行税务代理,提高办税效率,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财政政策
1、对中小企业争创驰(着)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由市里一次性给予30万-300万元奖励。
2、政府采购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3、对于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创业基地建设、服务外包、节能环保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税收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按规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中小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间,除按规定应认定为增值额一般纳税人外,其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7、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按规定兑现纺织品、服装、塑料制品、家具等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
三、企业费用
1、保障中小企业从事加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用地,按20%收取招牌挂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采取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抵押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免50%。
2、执行财政部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省2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停止征收14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4、对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
5、企业分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于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也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登记。
6、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2009年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2009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注册登记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以单一货币出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对于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可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对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要满足新增部分注册资本货币比例达到30%或者累计注册资本的货币比例达到30%,即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2、对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对拥有驰名商标或省着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以上各项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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